第三章 示范項目組織實施 第七條 申請。申報單位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景德鎮(zhèn)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和《景德鎮(zhèn)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可研報告》)。 第八條 列入實施計劃。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可研報告》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項目經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項目實施計劃,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技術審查。申報單位應委托設計單位按照通過評審的《可研報告》進行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施工圖專項設計(以下簡稱“施工圖專項設計”),施工圖專項設計文件通過圖審機構審查后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 示范項目實施過程中施工圖專項設計文件有重大變更的,需重新申報施工圖專項技術審查。 第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的檢查。申報單位應在示范項目開工后于每月25日前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當月項目進展情況。 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建立示范項目工程建設檔案,加強對示范項目進度和質量的檢查,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書面報告上月示范項目實施情況及日常管理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 能效檢測。示范項目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由申報單位委托經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能效檢測。 第十二條 驗收評估。能效檢測完成后,市可再生能源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示范項目進行驗收評估,并出具驗收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公示。對驗收評估達到要求的項目,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在市規(guī)劃局、市財政局網站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項目,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統(tǒng)一公布,并頒發(fā)“景德鎮(zhèn)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項目”證書和標牌,申報單位應在領取標牌后30日內,將標牌鑲貼在示范項目建筑顯著位置。 第四章 示范項目各方主體責任 第十四條 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加強工作能力建設,按本辦法要求認真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職責,對示范工作質量和進度負責;同時應及時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匯報工作進展情況,確保高質量完成城市示范建設任務。 第十五條 示范項目建設單位是示范項目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單位,對示范工程質量全面負責,應按相關要求組織示范項目建設,強化質量管理,確保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完成示范項目建設任務。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有關規(guī)定確定的備案登記目錄中,選擇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產品設備及服務企業(yè)。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產品設備及服務企業(yè)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示范項目咨詢、設計、安裝施工,對示范項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程質量負責,并做好示范項目的相關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依照法律、法規(guī)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已審查通過的施工圖專項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組織施工,對示范項目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八條 監(jiān)理單位應依照法律、法規(guī)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已審查通過的施工圖專項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施工質量實施監(jiān)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jiān)理責任。 (責任編輯:勇先創(chuàng)景) |